如何界定医疗回扣中的 个人 与 单位-姜德福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医疗纠纷

在界定医疗回扣中的“个人”与“单位”时,我们主要依据的是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性质以及贿赂款的归属和支配情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的区分

  1. 个人受贿:

    • 主体身份:通常指的是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医生、护士、管理人员等,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行为性质:个人受贿是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出于个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
    • 贿赂款归属:贿赂款归个人所有和支配,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等。
  2. 单位受贿:

    • 主体身份:指的是公立医疗机构本身,如医院、科室等,它们作为法人单位,可能因集体决策或代表单位意志的行为而收受贿赂。
    • 行为性质:单位受贿是单位以集体名义,出于单位利益,利用单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
    • 贿赂款归属:贿赂款归单位所有和支配,可能用于单位支出、福利发放或投资等。

二、具体判定标准

  1. 主体身份的判定:

    • 对于个人受贿,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利用该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
    • 对于单位受贿,主要看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是否由单位集体决策或授权,以及贿赂款是否归单位所有和支配。
  2. 行为性质的判定:

    • 个人受贿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
    • 单位受贿则表现为单位以集体名义,通过决策程序或授权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
  3. 贿赂款归属的判定:

    • 这是区分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的关键。如果贿赂款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则构成个人受贿;如果贿赂款归单位所有和支配,则构成单位受贿。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 根据中纪委发布的案例,病区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科室主任既代表科室收受回扣用于科室支出及“福利”,又私下收取回扣,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和个人受贿罪;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有所不同。单位受贿罪通常涉及更高的金额门槛和更严厉的处罚,以体现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总结与建议

  • 在界定医疗回扣中的“个人”与“单位”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性质以及贿赂款的归属和支配情况。
  • 对于医疗从业者而言,应严守职业底线,切勿因一时私利而触犯法律红线。无论是个人受贿还是单位受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防止单位受贿行为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