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质押权人可以阻却法院对质押物的执行。具体来说:
质押权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存款单等依法可以出质的权利凭证,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即设立。这意味着,一旦质押合同生效且质押物(如存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人就享有了对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阻却执行的法律依据:
- 当质押物(如存单中的存款)被法院冻结或执行时,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质押物的执行。这是因为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 法院在审理此类执行异议时,若确认质权人享有质押权且质押物已有效交付,通常会支持质权人的请求,不得执行该质押物。
实际案例支持:
- 在实际案例中,有银行作为质权人,因被执行人(出质人)的其他债务纠纷,其质押给银行的存单被法院冻结。银行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质押存单的执行。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银行的质押权,并支持了其排除执行的请求。
综上所述,享有质押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阻却法院对质押物的执行。这是基于质押权的法律效力以及法院对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可。若您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