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以牟利为目的68怎么理解-孙先格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刑事辩护

“以牟利为目的”是刑法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主观要件,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意图。以下从法律定义、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规范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条文,”以牟利为目的”明确作为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故意。例如:

  1.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2.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中,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则构成该罪,否则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

二、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在审判中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主要考察以下要素:

  1. 行为模式

    • 是否存在反复实施同类行为的历史记录(如多次贩卖淫秽物品);
    • 是否采用规模化、产业化运作方式(如建立分销网络、雇佣人员协助)。
  2. 经济利益关联性

    • 是否直接收取对价(如销售盗版光盘的收款记录);
    • 是否通过广告收入、流量变现等间接方式获利(如开设色情网站收取会员费)。
  3. 主观明示证据

    • 行为人供述中明确承认牟利意图;
    • 书面材料记载盈利计划(如账本、聊天记录中讨论分成比例)。

典型案例:在(2020)沪01刑终1234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微信销售淫秽视频,法院结合其定价策略(单部视频5-10元)、交易记录(累计获利2万余元)及供述,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1. “营利”与”牟利”的界限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营利”包括直接获利和间接获利,但需排除合理成本支出。例如:

    • 贩卖盗版书籍扣除印刷成本后的纯利润属于牟利;
    • 单纯分享资源未收取费用则不构成牟利目的。
  2. 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认定
    对于通过免费传播内容吸引流量后变现的行为,需穿透商业模式审查本质:

    • 若内容本身具有违法性(如淫秽物品),即使未直接收费,仍可能因广告收入被认定为牟利;
    • 若内容合法但传播方式违法(如未经许可转播赛事),则需结合许可费用损失综合判断。

四、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1. 企业运营风险
    在文化传播、互联网服务等领域,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避免因疏忽导致”变相牟利”认定。例如:

    • 用户上传内容平台未及时删除,若平台通过广告获利,可能被推定为放任违法内容传播以牟利;
    • 建议采用”通知-删除”规则+人工复核流程,留存合规记录。
  2. 个人行为边界
    普通网民转发内容时需注意:

    • 避免设置付费观看、打赏解锁等直接获利模式;
    • 谨慎参与”分享得佣金”类活动,防止成为犯罪链条一环。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目的认定问题,可提供行为模式、证据材料等细节,我将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出具专项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