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需包含以下核心内容,并按照法定格式书写:
标题与文书类型
标题为“强制执行申请书”,需明确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保全费”(即诉讼保全措施中产生的费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需写明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同上,需与保全裁定中的被申请人一致。
申请事项
明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保全费,具体金额需与保全裁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额一致。例如:
“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 保全裁定依据:需引用生效的保全裁定书文号(如“(202X)X民初XX号之一”),并说明该裁定已生效且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 费用合法性:需说明保全费系因被申请人行为导致(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风险),且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至法院(附缴费凭证)。
- 执行必要性:强调被申请人拒不支付保全费的行为已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需通过强制执行维护法律权威。
证据清单
需附以下材料作为执行依据:
- 生效的保全裁定书复印件;
- 保全费缴费凭证(如法院开具的诉讼费发票);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信息等,便于法院执行)。
文书格式要求
- 需由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 若委托律师代理,需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件;
- 文书需一式两份,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为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
示例条款(供参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202X)X民初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确定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现该裁定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XX元(附缴费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9条之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 保全费强制执行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若保全裁定未明确费用承担方,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费用责任;
- 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中止执行,需做好应诉准备;
- 执行过程中可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需提前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代书文书,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