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列举几条-郑玉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举的部分重要条款如下:

  1. 关于不良行为的界定与干预:

    • 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以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 干预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 关于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与矫治:

    •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矫治措施: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如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以及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3. 关于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应当与普通学校有所区别,以符合专门矫治教育的特点和需求。
    • 预防措施:对于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帮教工作,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给予关爱和帮助,防止其再次犯罪。
  4. 关于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例如,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公安机关有权训诫并责令其严加管教;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该法通过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的责任,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以及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和干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 建议:作为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行为,加强管教和引导。同时,学校和社会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可能再次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矫治和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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