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审批的无照经营谁查处-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取消审批的无照经营谁查处”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市场监管职责划分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它们的查处主体也有所不同。在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的情况下,监管职责的划分主要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1. 对于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这意味着,如果某项经营活动的审批被取消,但政府仍需要对其进行监管,那么这项监管职责就由原审批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承担。
  2. 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规定,主管部门要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未进行备案就从事经营活动,那么查处职责就由主管部门承担。
  3. 对于无照经营的具体查处: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和前置许可的有证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这意味着,如果经营者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且该经营活动不需要许可或已经取得了前置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那么查处职责就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 然而,如果经营者既无证经营又无照经营,那么应当按照无证经营行为来查处,即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查处职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4.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在实践中,无证和无照经营可能并不总是完全独立的违法行为。有时,它们可能存在牵连关系,即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择一重处”原则,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况,如果无证和无照经营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则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综上所述,取消审批的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主要取决于该经营活动的性质、是否需要许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且该经营活动不需要许可或已经取得了前置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那么查处职责就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但如果经营者既无证经营又无照经营,或者该经营活动需要许可但审批已被取消或改为备案,那么查处职责就可能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