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宣传片里用了别人的东西怎么叫构成侵犯著作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知识产权

若宣传片中使用他人作品,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且不符合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情形时,通常构成侵犯著作权。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构成要件:

  1. 存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被使用的对象需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例如:
    • 文字作品(如他人撰写的台词、剧本)
    • 美术作品(如他人设计的LOGO、插画)
    • 音乐作品(如背景音乐、主题曲)
    • 影视作品(如截取他人电影片段)
    • 摄影作品(如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

例外:若作品已过保护期(如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或属于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法定豁免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1. 存在实际使用行为
    需满足“复制+传播”的双重条件:
    • 复制行为:将作品以任何形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如将音乐录入视频、截取电影画面)。
    • 传播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如上传至网站、社交媒体)或公开播放(如展会、广告屏)向公众提供作品。

注意:即使未直接盈利,只要作品被公开传播,仍可能构成侵权。

  1. 未获得合法授权
    需同时满足:

    • 无著作权人许可:未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等方式获得权利人授权。
    • 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未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如个人学习、评论、新闻报道等有限使用),或未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条件(如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使用等)。
  2. 使用行为与作品市场价值存在冲突
    若使用行为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需求(如完整播放他人电影作为宣传片内容),或导致权利人潜在经济利益受损(如使用热门音乐提升宣传片吸引力却未支付费用),则侵权性质更明显。

实务建议:

  • 使用前通过版权登记平台(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查作品权属;
  • 优先选择已获得明确授权的作品(如CC协议作品、正版音乐库素材);
  • 若需使用受保护作品,可联系权利人或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取许可;
  • 保留使用授权文件、创作过程记录等证据,以备争议时举证。

如有具体使用场景或作品类型,可进一步向我咨询风险评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