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公司时,是否可以同时要求现股东及曾经股东一并立案,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诉讼请求的性质来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般情况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如果起诉公司是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那么原则上只能将公司作为被告,而不能直接将现股东或曾经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股东(无论是现股东还是曾经股东)并非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直接约束。
例外情况: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法人人格否认”情形),那么债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情况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且需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
二、基于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况
侵权责任:如果起诉公司是基于公司或股东的侵权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股东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股东或曾经股东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那么他们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
共同侵权:如果现股东和曾经股东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他们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将现股东及曾经股东一并立案是合理的。
三、基于股东责任的其他情形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足,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也可以考虑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通常针对的是现股东,对于已经转让股权的曾经股东,除非其存在恶意转让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否则一般难以直接追究其责任。
股东清算责任: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也可以将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同样可能涉及现股东和曾经股东(如果其曾担任清算组成员或负有清算义务)。
四、实际操作建议
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在决定是否将现股东及曾经股东一并立案时,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如果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纠纷,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形,那么可能难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收集问题,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你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准备充分的证据:如果决定将现股东及曾经股东一并立案,那么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可能包括合同、交易记录、侵权证据、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清算义务履行情况证明等。
总结来说,在起诉公司时是否可以同时要求现股东及曾经股东一并立案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它取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此,在做出决定前,建议充分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