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概述:根据202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印发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平台与商户在定价上的权利义务可概括为: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降价、跟价,商户享有自主定价权;平台需规范价格标示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双方均需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条文,从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平台与商户的定价权利义务分配
商户的自主定价权
根据《行为规则》第三条“查自主定价行为”,平台不得通过算法规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降价、跟价(如“全网最低价”要求)。商户有权根据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自主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平台仅能提供价格建议或参考范围,但不得干预最终定价。
例:若平台要求商户必须将某商品价格降至低于成本价,否则限制流量,此行为违反《行为规则》,商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平台的规则制定与监督义务
平台需制定清晰的价格促销、动态定价规则,并公开公示(如满减活动规则、价格调整频率等),确保商户和消费者均能明确知晓。同时,平台有义务监督商户定价行为,禁止商户通过虚假标价、价格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例:若商户标注“原价100元,现价50元”,但实际从未以100元销售过,平台需要求商户整改,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二、价格标示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明码标价要求
根据《行为规则》第二条“查价格标示行为”,平台需推动商户落实明码标价,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基准价、促销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动态定价(如根据供需实时调整价格)需提前告知消费者调整规则。
例:网约车平台在高峰期加价时,需在乘客下单前明确显示加价比例及最终价格,否则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禁止模糊标价或虚假促销
平台需纠治“划线价无依据”“满减活动门槛不清晰”等行为。例如,若商户标注“划线价1000元”但未说明该价格为厂商建议价或历史售价,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三、公平竞争与反不正当价格行为
禁止价格无序竞争
根据《行为规则》第一条“查价格竞争行为”,平台和商户均不得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恶意补贴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例如,社区团购平台长期以“1分钱买鸡蛋”等低价策略抢占市场,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算法规则的合规性
平台需审查流量分配算法是否公平,避免通过算法强制商户参与价格战。例如,若平台将“是否接受降价”作为流量分配的核心指标,可能变相限制商户自主定价权。
四、法律责任与行业警示
平台的法律责任
若平台违反《行为规则》,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具体金额需参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暂停业务整改。例如,2026年3月抽查中,部分平台因“价格和促销规则公示不到位”被要求限期整改。
对行业的警示意义
《行为规则》的实施标志着互联网平台价格监管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规范”,平台需主动调整算法规则和商户管理策略,避免因合规问题影响商业信誉。商户也应加强价格合规意识,避免因虚假标价或价格欺诈被处罚。
延伸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提供细节,我将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