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是否有特殊规定-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资产评估是否有特殊规定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多个层面和细节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最新政策文件,为您详细梳理的资产评估特殊规定:

一、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 分类管理:中央企业需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资产规模、标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原则上,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2. 制度制定与报送:中央企业应研究制定或修订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3. 全程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应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评估机构选聘等环节,必要时可进行全程跟踪。

  4. 评估机构选聘:中央企业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选聘文件需明确项目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其中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5. 专家论证与业务指导:在备案过程中遇到评估方法、模型、参数选取等重大问题,可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国资委将加强业务指导。

  6. 执业质量评价: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备案后,需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

二、资产评估与估值事项的优化

  1. 免评估情形: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在特定经济行为下,如无偿划转股权、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等,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2. 估值情形:在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并购上市公司、涉及原创性技术等特定交易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估值。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由中央企业制定估值项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确,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

  1. 定价参考依据: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2. 询价与协议定价:通过询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交易方意图、实力、价格,以及资产的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3. 许可费用确定: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时,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具体可参照相关通知和行业水平合理确定。

四、其他特殊规定

  1. 多个国有股东协商: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可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估值。

  2. 参股企业经济行为: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的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股东代表应比照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3. 交易价格合理性论证:企业实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以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于价格偏离评估结果较大时,需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

这些规定旨在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指导,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