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明知是非法采矿所得而掩饰、隐瞒,不一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体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行为方式及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分析如下: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况:
- 主观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处理的财物是非法采矿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这种“明知”的认定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交易情况等多种因素。
- 掩饰、隐瞒行为:具体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非法采矿所得及其收益。这些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的情况:
- 无共同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与非法采矿者事前无通谋,且未直接参与非法采矿的分工,仅因不知情或偶然因素而涉及掩饰、隐瞒非法采矿所得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 行为独立性:掩饰、隐瞒行为本身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非法采矿行为的存在而存在。即使非法采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也不能直接推断出掩饰、隐瞒行为也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的特殊情况:
- 事前通谋:如果行为人与非法采矿者事前通谋,事后对非法采矿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或直接参与非法采矿团伙、集团的分工并负责掩饰、隐瞒非法采矿所得及其收益的,应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
- 共同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仅明知是非法采矿所得,还积极参与非法采矿的分工,如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支持,或负责销售、运输等环节,则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建议:
- 对于涉及掩饰、隐瞒非法采矿所得的行为,行为人应谨慎评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避免触犯法律。
-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采矿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或者因受欺骗、蒙蔽而实施相关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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