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四要件-张雷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主体要件: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其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协助政府管理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2. 主观要件:

    • 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打算以后归还。这种故意是直接的,且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是为了营利、家庭困难、赞助他人还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3. 客体要件:

    •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公款作为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其使用权受到严格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挪用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管理秩序。
  4. 客观要件:

    • 在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这包括三种情况: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等,不论挪用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原则上都构成犯罪。非法活动的起点数额一般为五千元至一万元。
      • 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以五万元为起点。营利活动包括经商、投资、购买股票等能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只要实施了此类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是否获利,均构成犯罪。
      • 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同样以五万元为起点。“超过三个月未还”指的是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若挪用后能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资金10万元挪用给朋友进行赌博活动,无论这10万元是否在三个月内归还,张某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挪用了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 又如,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将单位资金20万元挪用出来炒股,即使他在三个月内归还了这笔资金,但由于他挪用了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此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后果:

  •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一旦构成,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行为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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