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己无关之事,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做证人。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意味着,如果某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且其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帮助,那么该人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与己无关之事,如果符合证人条件且被要求作证,一般是不能拒绝做证人的。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证人因健康原因、交通延误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出庭,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作证或采取其他作证方式。此外,如果证人认为自己的证言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与己无关之事,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做证人,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合理理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