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的法定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 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超过部分不计入补偿基数)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合法解除(如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无需支付补偿;
- 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即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 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而劳动者拒绝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协商一致解除);
-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终止合同:同样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殊情形下的补偿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企业搬迁、部门撤销):协商不成解除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事项:
-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上限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仅限高收入者);
- 赔偿金(违法解除时)不受12年限制;
- 具体计算需结合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建议保留相关材料以便维权。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计算,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