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委托的伤情鉴定,鉴定费一般不由个人承担,而是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常规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的伤情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且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基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取证的需要,鉴定费用属于办案经费的一部分。
例外情况,可能由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的情形
- 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根据相关规定,重新鉴定的费用可能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具体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不信任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鉴定费用,自然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过,这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不被对方认可,还需要经过质证等程序来确定其效力。
- 鉴定机构违规收费:虽然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但如果鉴定机构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比如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那么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规定部分的费用,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