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女婿死了,女儿有病,孩子的监护人是谁”,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父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由于女婿已经去世,且女儿有病(可能意味着女儿无法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或自身需要被照顾),我们需要考虑监护人的变更或指定问题。
如果女儿仍然具有监护能力:
如果女儿丧失监护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新的监护人。该条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因此,在女儿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健在且具有监护能力)将成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
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可以考虑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综上所述,孩子的监护人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女儿仍然具有监护能力,那么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女儿丧失监护能力,那么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将成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无法担任监护人,则需要考虑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孩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