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文书吊销告知需要现场送达吗-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合同纠纷

吊销文书的吊销告知并不一定需要现场送达,这主要取决于能否直接联系到受送达人以及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

在常规情况下,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直接联系到受送达人,并且受送达人愿意接收相关文书,那么通常会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受送达人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无法取得联系,这时直接送达就变得不可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具体来说,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同时,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如果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他们在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立案调查后,由于无法直接联系到受送达人,因此决定采取在局公示栏、额敏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这种方式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确保了告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因此,吊销文书的吊销告知并不一定需要现场送达,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如果无法直接联系到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相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