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的法律解释: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解释
拒不执行行为的定义: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绝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标准:
-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档: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
- 如果单位犯此罪,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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