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祝律师|法行宝
2025-05-20 交通事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1.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部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3.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 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是针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且消费者在选择更换或退货时,需要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如果您在购车或使用过程中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