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公用的领域有哪些-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知识产权

著作权公用的领域,主要指的是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可以被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作品或作品元素。这些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使用:

    • 定义: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
    • 适用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及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
  2. 法定许可:

    • 定义: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 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等。
  3. 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 定义: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或者著作权人放弃其著作权时,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 适用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在利用这些公用领域的作品或元素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尊重署名权:即使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或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范围,使用人也应当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 遵守相关规定:在使用作品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 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合理使用与侵权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应谨慎判断,避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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