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来的土地转让方同意确权给受让方可以改名吗-范力为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房产纠纷

结论:在符合法定条件且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转让来的土地经原转让方同意确权给受让方时,是可以办理“改名”(即变更登记)手续的,但具体能否实现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从土地性质角度分析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方式取得:如果该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并且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如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如果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同时转让行为已经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如果法律有规定需要批准的情形),原转让方同意将土地确权给受让方,那么双方可以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使用权人“改名”为受让方。
    • 划拨方式取得: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已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受让方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除外)。在满足这些条件且原转让方同意确权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实现“改名”。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需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满足这些法定条件,且原转让方同意将土地确权给受让方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完成“改名”手续。
  3. 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 如果是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在发包方同意(这里原转让方同意且符合发包方要求的情况下可视为满足条件)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变更为受让方。

二、从程序合法性角度分析

  1. 合同签订: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合同是申请变更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将无法顺利办理“改名”手续。
  2. 审批与备案:某些类型的土地转让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例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可能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可能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等。只有在完成这些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才能进一步申请变更登记。
  3. 变更登记申请:双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需要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土地转让合同、身份证明、原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会予以变更登记,将土地权利人变更为受让方,完成“改名”操作。

三、风险提示

  1. 合同风险:如果转让合同存在瑕疵,如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土地状况描述不准确等,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改名”手续的办理。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建议双方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2. 审批风险:土地转让的审批程序可能因地区、土地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未能及时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无法实现“改名”目的。
  3. 登记风险: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土地登记机构可能会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材料,这会增加办理时间和成本。因此,双方应提前准备好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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