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实践性合同 能不能请求支付-桑文君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定金是实践性合同,能不能请求支付”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定金合同确实是一种实践合同,也被称为要物合同。这意味着,除了双方当事人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这是定金合同与诺成合同(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一个显著区别。

对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实际交易中,比如甲向乙购买货物并约定支付定金作为担保,如果甲只是口头或书面上表示愿意支付定金,但并未实际交付,那么根据实践合同的性质,该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甲实际将定金交付给乙后,定金合同才正式成立,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一法律条文不仅明确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也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回到您的问题,既然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且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那么在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其支付。因为此时定金合同已经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支付定金成为了一方的合同义务。

所以,总结来说,定金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与生效依赖于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在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未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支付。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定金合同的性质和支付请求权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