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胡雪松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经济纠纷

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需考虑形式要件(借贷合意的达成)和实质要件(款项的实际交付)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以下从这两个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一、形式要件:借贷合意的达成

借贷合意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它表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就借款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借贷合意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达成:

  1. 书面形式:

    • 借款合同:这是最常见且最规范的借贷合意形式。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借款日期、还款时间等关键内容。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借款合同,合同中写明了借款金额、用途、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年以及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等条款,这就为认定借贷关系提供了有力的直接证据。
    • 借条或欠条:虽然相对简单,但也能表明借款人有借款的意愿和承诺还款的责任。比如,丙向丁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今借到丁人民币伍仟元整,于2025年1月1日前归还”,落款处有丙的签名和日期,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2. 口头形式:

    • 熟人之间的借贷有时通过口头约定完成。当出借人提出借款给借款人,借款人表示同意接收借款时,口头的借贷合意即形成。但口头约定存在举证困难,一旦发生纠纷,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来佐证。例如,戊声称己向其借款2万元,是口头约定的,同时提供了与己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己明确表示确实借了戊2万元,并承诺会在一个月内归还,这样的情况下,结合其他证据有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3. 其他形式:

    • 根据交易习惯或双方之间的过往惯例,也可能认定存在借贷合意。例如,出借人长期以特定方式借款给借款人,借款人每次都以特定行为表示接受借款,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表述,也可能基于双方惯常的行为模式认定借贷合意。

二、实质要件:款项的实际交付

款项交付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标志。出借人需要将约定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交付方式可以多样:

  1. 现金交付:

    • 尤其是金额较大时,出借人最好有相关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比如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收到现金的金额、日期等信息;或者在交付时有第三方证人在场见证。例如,壬向癸借款3万元,称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并提供了借款人癸出具的收条,收条上写明“今收到壬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落款处有癸的签名和日期,同时还有一位在场证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看到了壬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癸,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现金交付的事实。
  2. 转账交付:

    • 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转账相对容易留下证据。转账记录清晰显示转账金额、时间、双方账号等信息,是发生纠纷时的有力证据。例如,庚向辛借款8万元,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8万元转入了庚的银行账户,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款项已交付的重要证据。
  3. 交付时间:

    • 借款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交付时间,出借人应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借款;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出借人可以随时交付,但需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法律依据与总结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具体情形包括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或者以票据交付等情形。
  • 综上所述,只有当形式要件(借贷合意的达成)和实质要件(款项的实际交付)同时满足时,借贷关系才能有效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在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如果遇到复杂情况或存在争议,建议及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