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刑事辩护

在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素,其核心在于行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以下从法律要件、司法实践、特殊情形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要件: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构成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及司法实践,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客观性:虚构的事实需具有具体性、可验证性,而非抽象或主观评价。例如,谎称“有内部渠道可低价购买原始股”属于虚构事实,而泛泛宣称“投资稳赚不赔”可能因缺乏具体指向性不被认定。
  2. 主观故意性:行为人需明知自己陈述为假或隐瞒关键信息,且意图通过欺骗获取财物。例如,销售者未告知商品存在瑕疵,若瑕疵不影响使用且未导致财产损失,可能不构成诈骗。
  3. 因果关系性: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需与欺骗行为直接相关。若被害人因其他原因(如自身贪念)处分财产,可能阻断因果关系。例如,甲谎称“中奖需先交手续费”,但被害人明知中奖概率极低仍付款,此时诈骗罪可能不成立。

二、司法实践:常见情形与认定难点

  1. “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混合行为:
    若行为人通过部分真实信息掩盖关键虚假内容,仍可能构成诈骗。例如,乙以“合作开发项目”为由吸引投资,实际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虽项目部分真实存在,但隐瞒资金用途即构成隐瞒真相。
  2. “沉默型”隐瞒真相:
    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沉默可能构成隐瞒真相。例如,二手车销售者明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却未告知买家,若该信息直接影响买家决策,则构成诈骗。但若信息属于“买方应自行调查”范围(如车辆使用年限),则可能不构成。
  3.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民事欺诈通常伴随真实交易目的,仅夸大部分事实以促成交易;而刑事诈骗无真实履行意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丙承诺“投资后3个月返还本金并分红”,但实际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刑事诈骗;若丙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返款,则可能仅构成民事违约。

三、特殊情形:需结合具体场景综合判断

  1. 网络诈骗中的“虚构身份”:
    通过伪造身份(如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因直接利用被害人对公权力的信任,认定标准更严格。即使部分信息真实(如姓名、电话),只要整体身份虚构且导致财产损失,即构成诈骗。
  2. “套路贷”中的“虚假债务”:
    行为人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手段,使被害人误以为需偿还高额债务,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即使被害人最初自愿借款,但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被迫“还债”,仍构成诈骗。
  3. “庞氏骗局”中的“隐瞒资金用途”:
    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实际将后入资金用于支付前投资者收益,本质是隐瞒资金未用于真实投资的事实。此类行为因缺乏可持续性,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通常被认定为诈骗。

法律建议:若涉及相关情形,需注意以下风险点

  1. 证据固定: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等书面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虚构或隐瞒行为。
  2. 因果关系证明:需证明被害人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直接导致财产损失。例如,若被害人明知风险仍投资,可能削弱因果关系。
  3. 主观意图推断:通过行为人的资金流向、履约能力、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资金被转移至个人账户且未用于约定用途,可能推定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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