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弱病残专座不让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对于老弱病残专座的使用,多地的地方条例有明确规定,如《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要求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这些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和照顾,也是公共交通运输主体在履行公交运输服务及管理职责时的具体措施。
从法律角度来看:
乘客与公交公司的合同关系: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基于格式合同条款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给“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可以被视为合同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的一种体现。因此,如果无故占用爱心专座未及时让座,导致特殊乘客发生损害,未让座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法律关系: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条例。如《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乘务员应积极疏导乘客,为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如果乘客无故占用爱心专座,引发扰乱公交安全及秩序的行为,或者不服从驾驶员、乘务员的引导,那么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让座在很多时候被视为一种道德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无故占用老弱病残专座且未及时让座,可能涉及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大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能够主动为特殊群体让座,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爱的乘车环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