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做无犯罪封存-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如何才能做无犯罪封存”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我国正在探索建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与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适应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趋势,更好地解决规范目的与法律效果、罪行轻重与附随后果之间的矛盾,将坚持正确人权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它有利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进步。

二、制度构建要点

  1. 封存模式的选择:

    • 采取“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封控模式。形式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封存,即通过将犯罪记录封存,让行为人在重新就业、复归社会上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权利,淡化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评价。
    •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封存,即在法律层面封控之后,对各种传播途径加以管控,切实保障形式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封存所取得的成效不被破坏。
  2. 封存范围的确定:

    •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设定一定的前提条件,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
    • 在社会危害性方面,要结合具体罪名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犯罪行为性质较恶劣的,不予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在人身危险性方面,对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考虑适用犯罪记录封存;而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则应谨慎适用。
  3. 封存期限的设置:

    • 采取“先封存,后考察”的模式更为妥当。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当违反了相关封存的规定时,则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封,否则便自始封存。
    • 考察期与封存期重叠期间,对于是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 封存效力的确定:

    • 封存效力的确定涉及能否成立累犯、特别再犯及适用径行逮捕、刑事和解等。
    • 需要进一步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诉讼效力,将犯罪记录封存作为径行逮捕和不适用刑事和解的例外情形,以更好实现“轻重分治”的目标。
  5. 解封程序的设定:

    • 当公、检、法、司等机关发现犯罪人存在不适宜继续封存犯罪记录的情形时,可以依职权启动解封程序。
    • 公民或者单位发现犯罪人有不适宜继续封存犯罪记录的情形时,也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解封申请。
    • 解封条件主要包括封存期间再次犯罪、封存期间发现漏罪、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等。

三、实施建议

  1. 加强立法与司法解释:

    •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
  2. 完善配套措施:

    • 建立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统一管理和查询。
    •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3. 加强监督与评估: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正确实施。
    • 定期对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目前,我国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在探索和构建阶段,具体实施细节和操作流程可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来确定。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