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 公司股东负有连带责任那句话怎么写出来-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公司事务

在表述“公司向个人借款,公司股东负有连带责任”这一法律情形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情境和规定来准确撰写。以下分不同情况为你详细说明:

  1.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撰写相关条款或表述时,可以这样写:“若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个人利益的,则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向个人所借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表述可以是:“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的情形,若该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那么该股东应对公司向个人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所以,相关表述为:“若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向个人借款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该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还需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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