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科技取得风电主轴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该技术是否构成侵权-赵小宝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金雷科技已取得“一种风电主轴铸造用浇铸装置”的专利,其他企业是否构成侵权需分情况讨论。若其他企业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技术,则构成侵权;若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或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则不构成侵权。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分析:

一、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具体到本案,金雷科技已取得“风电主轴铸造用浇铸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号CN116638079B),其他企业若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装置,或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则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法定情形

即使其他企业使用了类似技术,也可能因以下情形不构成侵权:

  1. 专利权用尽:若其他企业从金雷科技或其授权经销商处合法购买了该专利装置,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装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2. 先用权抗辩:若其他企业在金雷科技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3.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4. 科学实验与教学: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有关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专利产品和专利部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五项)。
  5. 专利无效抗辩:若其他企业能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三、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即使其他企业使用了类似技术,若未落入金雷科技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不构成侵权。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具体需分析:

  • 权利要求书内容:需明确金雷科技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覆盖了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特征。若其他企业技术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或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侵权。
  • 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即使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若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但若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中已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则禁止反悔,不得再主张等同侵权。

四、新闻背景下的行业警示

金雷科技作为金属制品业企业,拥有125项专利信息,此次专利授权进一步巩固了其在风电主轴领域的技术优势。其他企业若想使用该技术,应优先通过合法授权、技术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式规避侵权风险。若擅自使用,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计算的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建议:若您是其他企业,在使用类似技术前,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检索与分析,明确技术是否落入金雷科技专利保护范围;若已使用,建议立即停止并评估侵权风险,必要时与金雷科技协商授权或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知识产权领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