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职权是怎么确定的-赵芳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行政纠纷

调解职权的确定主要依据法律规定、调解组织规则以及当事人授权,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直接规定
    根据《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具有法定调解职权。例如:

    • 村委会/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
    • 法院在立案前可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第7-8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
  2. 调解组织规则授权
    部分调解组织通过内部章程明确职权范围,例如:

    • 商会下设的调解中心可调解会员间的商事纠纷;
    • 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可处理信用卡纠纷、贷款合同争议;
    • 互联网平台设立的调解机制可处理用户与商家间的消费纠纷。
      关键点:需确认调解组织是否在民政部门备案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3. 当事人合意授权
    在非法定调解场景中,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调解职权,例如:

    • 跨国贸易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XX国际仲裁中心调解”;
    • 合伙协议中约定“内部纠纷由指定调解员先行调解”。
      注意:此类授权需明确调解程序、效力及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方式。
  4. 法院/仲裁机构委托
    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将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处理。例如:

    • 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委托妇联调解组织进行心理疏导;
    • 仲裁机构将建设工程纠纷委托工程造价协会调解。
      效力: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实务建议:

  • 参与调解前,务必核实调解组织的合法性及调解员的资质;
  • 涉及重大权益时,建议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调解不成可转入诉讼/仲裁”的条款;
  • 对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法》第5条申请仲裁。

如有具体纠纷类型或调解场景,可进一步说明,我会结合案例为您分析调解职权的适用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