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侵占的关系和联系-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刑事辩护

贪污和侵占在法律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

    • 贪污:犯罪主体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负责管理企业资金的职务便利,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这就构成了贪污。
    • 侵占:这里的侵占若指职务侵占,犯罪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某民营企业的销售主管,利用负责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的货款截留并据为己有,这就属于职务侵占。若指普通的侵占罪,则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 犯罪客体不同

    • 贪污: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廉政制度。贪污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还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 侵占(职务侵占):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主要关注的是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而普通的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3. 犯罪对象不同

    • 贪污: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侵占(职务侵占):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即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普通的侵占罪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 刑罚不同

    • 贪污: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刑罚从拘役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等,并处没收财产。例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侵占(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普通的侵占罪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联系

  1. 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

    • 贪污和侵占(职务侵占)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都可能通过伪造单据、虚报账目等手段来掩盖非法占有的事实。
  2. 主观方面相同

    • 两者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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