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关于豁免的条款是第几条-牟德栋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豁免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但严格意义上讲,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的是经营者集中豁免情形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真正的豁免条款更侧重于第二十条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以下是对这两条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第二十条:垄断协议的豁免

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即不视为垄断协议):

  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 这些豁免情形旨在平衡竞争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 经营者需要证明其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同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豁免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条文内容(经营者集中豁免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情形,即: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读:

  • 这些豁免情形主要针对企业集团内部的结构调整或资源整合,以及受同一未参与集中经营者控制的多个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行为。
  • 这些集中行为通常不会对市场竞争格局产生新的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豁免申报。

条文内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部分): 同时,第二十二条也明确禁止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读:

  • 这些禁止行为旨在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经营者若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

实际应用建议

  • 对于经营者:在达成协议或进行集中行为时,应仔细评估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豁免情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若发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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