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中 非本单位的人勾结后变卖 获利如何认定-胡涛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非本单位人员勾结内部人员变卖单位财物获利的,获利金额的认定需结合共同犯罪原理及司法实践标准,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分析:

一、若非本单位人员与内部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获利金额按共同犯罪总额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及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理论,非本单位人员若与内部人员通谋,利用内部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即使非本单位人员未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此时:

  1. 获利金额的认定标准:以共同侵占的财物实际价值为准,而非仅以非本单位人员实际分得的金额为准。例如,若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低价变卖,非本单位人员分得30万元,但共同犯罪总额仍按100万元认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证据:需证明非本单位人员与内部人员存在事前通谋(如协商分工、分成比例等),且共同实施了侵占行为(如协助变卖、转移财物等)。若证据充分,即使非本单位人员未直接接触财物,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二、若非本单位人员单独构成其他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利金额按其实际非法所得认定

若非本单位人员未与内部人员通谋,仅在内部人员完成职务侵占后,以低价收购、变卖等方式帮助转移财物,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时:

  1. 获利金额的认定标准:以非本单位人员实际通过变卖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为准(如变卖价款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例如,非本单位人员以10万元收购内部人员侵占的价值50万元的设备,后以30万元变卖,其非法获利为20万元(30万-10万)。
  2.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非本单位人员是否参与职务侵占的“侵占行为”本身。若其仅在事后提供帮助,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获利金额也仅按其实际非法所得计算。

三、实务中的特殊情形:获利金额的推定与举证责任

  1. 获利金额难以查清时:司法机关可能根据财物市场价值、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推定。例如,若设备无明确市场价,可参考同类设备采购价、评估报告等。
  2. 非本单位人员的抗辩事由:若其主张对内部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不知情,需提供相反证据(如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未参与财物转移等)。否则,可能被推定为“明知”而构成共犯。

总结建议:若您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内部人员与非本单位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
  2. 财物变卖的交易合同、转账记录;
  3. 财物价值评估报告;
  4. 证人证言(如单位同事、买家等)。

具体案件中,获利金额的认定可能因证据充分性、地区司法标准等因素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细节进一步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