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构成要件-路宗兴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侵权纠纷

高空坠物,若要构成犯罪,通常指的是高空抛物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场所: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

高空抛物罪所规制的抛物行为场所既可以是建筑物涉及的高空,也可以是其他高空。这里的“高空”判断,并非简单地以抛物点与水平面的高度差为标准,而是应当以抛物点与实际落点的高度差作为判断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通常将2米作为判断“高空”的标准。例如,若从20楼抛掷物品到19楼的平台,且高度差小于2米,则不应认为符合高空的标准。

二、行为动作:抛掷

“抛掷”是对行为动作的描述,它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并且主动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这是区分高空抛物行为与高空坠物行为的关键。高空坠物行为,如因风力、物品自身重量或结构问题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坠落,并不构成高空抛物罪。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抛掷”行为,既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从行为人的行动上判断是否主动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

三、行为对象:物品

高空抛物罪中的“物品”指的是有形物,无形物不可以成为抛掷行为的对象。同时,对有形物的范围也需要进行限定。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能够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归根结底是因为该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是物品势能转化为动能的危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具体案件中对被抛掷物品的种类进行判断。基于空气阻力的存在,对于一些下落过程不会具有较大动能的物品,如羽毛、单片纸巾等,不应纳入高空抛物罪中的物品所涵盖的范围。

四、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它指的是能够体现对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节应当包括行为时物品坠落场所、物品坠落时的人员状况、抛物高度、物品类型等因素。对“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所有能够体现对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的高空抛物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例如,在本人封闭的院落内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或者向完全不承载社会公共秩序的荒地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通常不被认为是“情节严重”。

概括起来,高空坠物若要构成高空抛物罪,必须满足行为场所为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行为动作为抛掷、行为对象为具有危险性的有形物以及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