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若存在对赌协议,需根据协议内容、履行情况及监管要求进行合规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对赌协议的效力需符合《民法典》及监管规则
对赌协议本质是估值调整机制,其法律效力需满足《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对赌条款涉及“刚性兑付”(如未达标时股东必须回购股份),可能因违反《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回购限制)或《证券法》关于股权清晰的要求,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需整改。
拟上市阶段对赌协议的清理要求
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审核实践,拟上市公司需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或满足以下条件:
- 彻底终止:对赌条款全部解除,且不存在恢复条款(如“若未上市则恢复对赌”);
- 转为附条件生效:将对赌条款的履行与上市结果挂钩(如“若未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但需明确上市失败为唯一触发条件,且回购资金来源合法;
- 股东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对赌协议可能引发的股权纠纷或债务风险,确保公司股权稳定。
对赌协议未清理的后果
- 审核风险:若对赌协议未清理或整改不到位,监管机构可能以“股权存在不确定性”为由暂停审核,甚至否决上市申请;
- 法律纠纷:若对赌条款触发(如业绩未达标),可能引发股东间诉讼,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或重大资产重组,影响上市进程;
- 信息披露义务:即使对赌协议已终止,公司仍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协议签订、履行及终止情况,说明无潜在纠纷。
实务建议
- 提前规划:在引入投资时,设计对赌条款时即考虑上市合规性,避免使用“上市对赌”“刚性回购”等表述;
- 动态调整:根据上市进度,与投资方协商终止或修改对赌协议,必要时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稀释对赌影响;
- 专业协助:由律师、券商协助审查对赌协议,确保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要求。
若您公司存在对赌协议,可进一步提供协议文本及上市计划,我将结合具体条款分析合规风险及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