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需经其同意,是经监护人的同意还是被监护人的同意”,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讨论到“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时,这通常发生在原法定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存在时。此时,其他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按照法定顺序来担任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能担任监护人。这里的关键是,同意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而不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本人或其原监护人(如果原监护人还存在但已无监护能力的话)。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部门在做出决定时,通常会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利益,尽管这不是法律上的直接要求。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这类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与未成年人情况类似,这里的同意主体也是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而不是被监护的成年人本人(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或其原监护人。
总结: 因此,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时,都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监护人的选择是合适且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