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哪些是无过错责任 哪些是补充责任-余晖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侵权纠纷

关于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以下是详细解答:

一、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情形:

  1.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高度危险物(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等作业。
  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不问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需承担责任。
  3. 产品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同样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就需承担责任。
  4.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则是指在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如果某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其他责任主体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承担剩余责任的责任形式。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补充责任情形:

  1. 劳务派遣中的补充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用工单位无法承担全部责任,且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则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补充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表示,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义务,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总结与建议:

  • 无过错责任强调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需承担责任。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等情形。
  • 补充责任则是在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时,如果某一责任主体无法承担全部责任,其他责任主体需按照一定顺序和比例承担剩余责任。这主要适用于劳务派遣和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

在面临侵权责任问题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适用哪种责任形式,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