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张晓彬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公司事务

关于人社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1. 禁止性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私自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企业;
    • 隐名投资或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代持股份经商。
      法律后果: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 例外情形与审批要求

    • 科研人员兼职: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
      • 兼职收入需按单位规定申报;
      • 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或损害单位利益。
    • 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但需经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 程序合规要点

    • 审批流程: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兼职/创业理由、企业信息、时间安排等,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 利益冲突回避:若兼职企业与本单位存在业务往来或竞争关系,需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决策。
    • 定期报告义务:兼职期间需每半年向单位报告工作情况,离岗创业人员需按年度提交经营报告。
  4. 实务建议

    • 事前核查:若计划兼职或创业,务必先确认单位性质(如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人员禁止兼职)及地方具体政策(部分省份可能有更严格规定)。
    • 合同审查:与企业签订兼职协议时,需明确工作时间、报酬、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避免与本职工作冲突。
    • 税务合规:兼职收入需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收入需依法申报经营所得。

典型案例参考:
某高校教授未经批准在民营企业担任技术顾问,后被举报。单位调查后认定其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该案例提示:即使未直接参与经营,仅提供技术咨询也可能被认定为“营利性活动”。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单位类型、地方政策差异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