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要求孕检,并在发现怀孕后取消录用,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性可能怀孕或者已经怀孕而拒绝录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这是因为怀孕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个人隐私,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不仅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也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
从实际案例来看,也有法院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判决。例如,在某案例中,用人单位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并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恶意取消招聘岗位,最终被法院判定为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并承担了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也不得以怀孕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劳动者。对于求职者来说,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拒绝孕检要求,并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