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全责方是否有必要走自己的保险修车,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全责方车辆损失较小,且维修费用低于或接近保险免赔额(如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
此时走保险可能不划算。例如,若维修费仅500元,而保险次年保费可能因出险上涨300-500元(具体涨幅因保险公司、出险次数而异),则自费维修更经济。建议全责方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确认维修费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若在限额内且涨幅可接受,可走交强险;若超出限额或涨幅过高,可考虑自费。
若全责方车辆损失较大,维修费明显超过交强险限额(如需3000元维修)
此时建议走商业险(如车损险)理赔。交强险仅赔对方损失,自身车辆损失需通过商业险覆盖。若未投保车损险,则需自费维修。需注意:商业险出险后,次年保费涨幅可能更高(如上涨500-1000元),需权衡维修费与保费涨幅。例如,若维修费3000元,保费上涨800元,则走保险更划算。
若全责方希望保留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或连续投保优惠
部分保险公司对连续未出险的车辆提供保费折扣(如3年未出险可享6折)。若全责方重视长期保费优惠,且维修费较低,可考虑自费维修以维持无出险记录。但需计算:自费维修费是否低于未来多年保费折扣的总和。例如,若自费维修需1000元,而未来3年保费折扣可省1500元,则自费更优。
补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