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第九条共哪几款-罗立志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行政纠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共包含五款,具体内容如下:

  1. 第一款:
    考生有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明确考试违纪行为的直接后果,即单科成绩作废。)

  2. 第二款:
    考生有第九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区分普通考试作弊与自考作弊的处罚差异,强调作弊行为的全面否定性后果。)

  3. 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列举严重作弊行为的加重处罚情形,包括暂停考试资格的期限及适用条件。)
  4. 第四款: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补充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情形,涵盖考前、考中、考后全流程监管。)
  5. 第五款: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强调考试秩序维护的普遍性义务,为后续处罚提供行为规范基础。)

补充说明:
该条款通过“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认定标准—秩序维护”的逻辑链条,构建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的分级体系。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行为对应的处罚档次或申诉流程,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