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非招标方式有哪些-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我将为您详细阐述每种方式的定义、适用情形及程序要点:

一、竞争性谈判

  1. 定义与概述: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 适用情形:

    • 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无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求;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3. 程序要点: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名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谈判、要求最后报价,并根据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单一来源采购

  1. 定义与概述: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

  2. 适用情形: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 程序要点:通常需公示,无异议后与供应商协商并签订合同,同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以备检查。

三、询价

  1. 定义与概述:询价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至少三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并在比较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方式。

  2. 适用情形: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3. 程序要点: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发出询价通知书、对报价进行比较,并根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

  1. 定义与概述:竞争性磋商是采购人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2. 适用情形: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 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除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3. 程序要点:包括成立磋商小组、发布磋商公告或邀请书、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磋商与谈判、最后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五、框架协议采购(补充知识点)

  1. 定义与概述:框架协议采购是将多次重复的小额零星项目集中起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优秀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在协议期内按需分次下单的方式。

  2. 优势: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在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需求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每种采购方式都有其独特的适用场景和程序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和采购结果的满意度。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