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层级国有企业经营权买卖合规吗-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公司事务

关于同一层级国有企业经营权买卖的合规性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若“经营权买卖”实质为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且需履行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法定程序。若同一层级国有企业之间直接协议转让经营权(未通过公开市场),可能涉嫌违规操作,存在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例外情形:若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可经审批后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 若“经营权买卖”为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移经营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 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 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如未经评估低价出租、承包期过长导致收益流失)。
      风险提示:若未履行评估程序或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转让国有资产,面临行政处罚或合同无效风险。
  3. 若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营权合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有企业可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员工持股等方式实现经营权共享,但需满足:

    • 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招募合作方;
    • 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民主程序;
    • 同步推进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合规要点:若未履行上述程序,仅以“经营权买卖”名义变相引入非国有资本,可能违反国企改革政策要求。

法律建议:

  1. 明确交易性质:区分“经营权买卖”是股权/资产转让、承包租赁还是混改合作,不同性质适用不同规则;
  2. 履行法定程序:无论何种形式,均需完成评估、审批、公开交易(如需)等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3. 防范利益输送: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让等方式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示例:若A国企拟将某业务板块的经营权转让给同层级B国企,若采用资产转让方式,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价值,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若采用承包经营方式,则需签订承包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确保承包费不低于评估值。

如有具体交易方案或合同文本,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合规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