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不能指派劳务分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以及《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施工的规范性。
在设计院的情境下,如果设计院作为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它应当负责完成其承包或设计的工程任务,而不能将劳务部分单独分包给其他单位。这是因为劳务分包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工期延误、责任不清等,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设计院在承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能力和资源条件,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如果需要劳务支持,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招聘或合作,而不是进行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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