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不起诉案子是否需要本人签字”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是否需要签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说明,认罚是包括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刑诉法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并不包含不起诉的情况。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拟作相对不起诉时,是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二、如何签署
由于员额检察官并无不起诉决定权,在未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前,并不能确定是否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签署具结书时,存在不同的做法:
一种做法是在具结书中既写具体的量刑建议,也写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它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并将其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同时,由于签署时并未作出明确的不起诉承诺,而是使用了“拟作出”的表述,因此也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另一种做法则是在交检察长审批前先不签署具结书,审批通过后,再与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具结内容则明确为不起诉决定。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流程,但可能未能充分体现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情况,因为签署具结书是认罪认罚成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建议的签署方式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做法,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精神,建议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具结书。原因如下:
四、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否决了不起诉意见,那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与犯罪嫌疑人签署新的具结书。这样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不起诉案子,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且检察官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那么是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在签署时,建议采用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具结书的方式,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