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05-16 房产纠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关于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条文内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文释义:

  1. 单位义务: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部分,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

  2. 逾期不缴与少缴的定义:

    • 逾期不缴:指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的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
    • 少缴:指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缴存比例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两个因素决定。
  3. 法律责任:

    • 若单位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缴存。
    • 若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相关条款关联: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出了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原则规定,并就提高缴存比例作出了程序性规定。
    • 第二十条对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作出了规定。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体系。
    • 第十六条则涉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这也是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