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第50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5-16 行政纠纷

新保密法第50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具体来说:

  1. 国家秘密的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发现某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不符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秘密等级划分不当、保密期限设定不合理等,应当及时通知其予以纠正。

  2. 国家秘密的变更: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等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相关机关、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秘密变更,或变更不当,同样应及时通知其纠正。

  3. 国家秘密的解除:当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全部知晓或该秘密已公开等情况下,应及时解除秘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现相关机关、单位未及时解除秘密,或解除不当,也应予以及时纠正。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求各机关、单位在保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工作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