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有无对价-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刑事辩护

受贿行为中通常存在对价关系,但法律上并不要求对价完全等值或形式对等。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受贿的本质:权钱交易的对价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对价关系的关键体现:

  • 形式对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通过职务行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审批项目、调整岗位等),形成“财物-职务行为”的交换链条。
  • 实质对价:即使未明确约定利益交换,但只要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客观关联性(如收受财物后明显倾向行贿人利益),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例如,官员长期收受企业“感谢费”,虽未直接承诺办事,但因其职务影响力导致企业获利,仍构成受贿。

例外情形:若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联(如纯粹人情往来),或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如巨额现金、房产),则可能不构成受贿,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2. 对价的具体表现形式

受贿中的对价不限于金钱,还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

  • 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股权、干股分红、免除债务等。例如,官员收受企业赠送的干股,虽未实际出资,但通过职务行为帮助企业获利,干股分红即是对价。
  • 非财产性利益:如性服务、就业机会、升学帮助等。例如,官员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子女安排工作,行贿人提供性服务作为回报,虽无直接金钱往来,但仍构成受贿。

关键点:对价形式不影响受贿定性,只要存在“财物/利益-职务行为”的交换逻辑即可。

3. 对价是否需要“等值”?

法律不要求对价完全等值,但需满足“非法收受”的主观故意:

  • 主观故意:国家工作人员需明知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官员收受价值1万元的礼品后,为行贿人谋取了价值100万元的利益,虽对价不等值,但仍构成受贿。
  • 客观行为:即使行贿人未明确提出利益请求,但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便利主动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后“心照不宣”地提供帮助,均构成受贿。

4. 特殊情形:感情投资型受贿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国家工作人员长期收受他人财物,且与职务行为存在潜在关联(如行贿人系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主),即使未明确约定利益交换,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例如:

  • 官员在任期间多次收受企业主“节日礼金”,退休后该企业主通过其影响力获得项目审批,官员的行为仍可能被追溯为受贿。

法律建议

  1. 对国家工作人员:需严格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行为,避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财物或利益。
  2. 对行贿方:任何试图通过财物或利益换取职务便利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行贿罪,需谨慎处理政商关系。
  3. 对涉案家属/企业:若面临受贿指控,需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分析证据链,重点审查“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及“主观故意”等要件。

如有具体案件或情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