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中,关于“无住所个人”的定义及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与境外划分,是一个相对复杂但重要的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无住所个人的定义
“无住所个人”通常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个人。这类个人可能由于工作、学习或其他原因,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之间频繁流动,并在两地可能同时担任职务或取得收入。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与境外划分
对于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为了进一步明确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或取得收入时的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给出了具体规定:
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被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境内工作期间”是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的。
境外工作天数的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则是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来计算的。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在某一期间内在境内工作了若干天,那么剩余的天数(即公历天数减去境内工作天数)就被视为境外工作天数。
同时担任职务或工作的处理:如果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但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那么其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来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额。
三、境内工作天数与实际居住天数的区别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公告的规定,境内工作天数包括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这意味着,即使个人在境内没有实际工作,但只要其处于境内工作期间并享受了相关假期或培训,这些天数也将被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四、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情况
对于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住所个人,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这意味着,如果个人仅在境内担任职务并取得收入,那么其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都将被视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综上所述,无住所个人在税法中的定义及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与境外划分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和规定的复杂问题。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