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人利用其中一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受贿的表述,核心结论是:这种行为构成共同受贿,且需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责任划分及实务要点四个角度详细分析:
1. 法律定义与定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司法解释,共同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与他人共同占有该财物的行为。关键特征包括:
- 职务便利的利用:必须有一方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实际利用该职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 共同占有财物:受贿所得财物由两人或多人共同分配、使用或控制,而非仅一方单独占有;
- 主观故意:双方需存在共同受贿的合意,即明知对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仍参与其中并意图共同获利。
示例:A(国家工作人员)与B(非国家工作人员)合谋,由A利用职务便利为C谋取项目审批,B负责与C沟通并收取“好处费”100万元,事后两人平分。此时,A、B均构成共同受贿。
2. 构成要件解析
- 主体要件:至少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等),另一方可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如上下级合谋);
- 客观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如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 双方共同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如直接收取、通过第三方转移等);
- 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即行贿人因职务行为而支付财物);
- 主观要件:双方需具备共同受贿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仍积极参与并意图共同占有。
实务要点:若非国家工作人员仅提供帮助(如介绍行贿人、传递信息),但未参与财物分配,可能不构成共同受贿,而以受贿罪的共犯或介绍贿赂罪论处。
3. 责任划分与量刑
- 主从犯认定:
- 主犯: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因其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对犯罪起决定性作用;
- 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辅助实施者,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数额认定:共同受贿的数额以两人实际共同占有的财物总额计算,而非各自分得数额。例如,共同受贿100万元,即使一人分得90万元、另一人分得10万元,仍以100万元为基准量刑。
-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示例:A、B共同受贿200万元,A为主犯,B为从犯。A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可能因从犯情节被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实务中的争议与辩护要点
-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需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若国家工作人员仅提供一般性帮助(如介绍关系),未利用职务便利,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 “共同占有”的证明:需通过财物流转记录、双方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两人对财物存在共同控制或分配关系;
- 从犯的辩护空间: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未参与决策、未直接接触行贿人或财物,可主张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 数额分割的辩护:若能证明部分财物未被共同占有(如一方私自截留),可能影响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
总结:共同受贿的核心在于“职务便利的利用”与“财物的共同占有”。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尽快整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财物流转记录等),并向我详细描述案情,以便进一步分析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