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56条原文解释-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5-05-15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原文解释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制度。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1. 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

    •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由于这些方法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这些证据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物证、书证的非法证据排除:

    • 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或者未依法取得相关人员的同意等,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则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 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即无法证明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